企业信息

    深圳市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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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公司认证: 营业执照已认证
  • 企业性质:私营企业
    成立时间:2014
  • 公司地址: 广东省 深圳市 龙岗区平湖新木恒昌荣工业园C栋
  • 姓名: 严子棋
  • 认证: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

    2018办理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检测报告,收费价格多少起

  • 所属行业:商务服务 其他商务服务
  • 发布日期:2020-11-23
  • 阅读量:702
  • 价格:面议
  • 产品规格:不限
  • 产品数量:8888.00 个
  • 包装说明:不限
  • 发货地址:广东深圳  
  • 关键词: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检测报告

    2018办理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检测报告,收费价格多少起详细内容


     

    一、房屋租赁双方需要提供的证件:

     1、出租

     (1)房屋所有权证(复印件)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,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杜员房屋使用证;

     (2)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;

     (3)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,可由代管人申请,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,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;

     (4)共有房屋出租的、除提交(1)、(2)款规定的证件外,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。

     2、承租人

     (1)承租人为个人的,提交居民身份证

     (2)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,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;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,提交局批准的有关文件;

     (3)承租人为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,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;

     二、办理房屋租赁证的具体操作程序:

     (1)出租人或承担人提供上述有关证件,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《房屋租赁合同》;

     (2)租赁双方将《房屋租赁合同》逐条进行填写,双方签定盖章后,送交申请单位;

     (3)区房地产市场派员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察看、评估;

     (4)发给《房屋租赁证》;

     (5)由出租房、承租方交纳0.5‰的交易手续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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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李经理


    1、租赁双方提供的证件:

     出租

     (1)房屋所有权证(复印件)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,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杜员房屋使用证;

     (2)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;

     (3)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,可由代管人申请,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,还应提交房屋产权 

    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;

     (4)共有房屋出租的、除提交(1)、(2)款规定的证件外,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。 

    承租人? 

    (1)承租人为个人的,提交居民身份证;

     (2)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,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;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,提交杭州市局批准的有关文件;

     (3)承租人为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,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;

     2、具体操作程序:

     (1)出租人或承担人提供上述有关证件,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《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》;

     (2)租赁双方将《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》逐条进行填写,双方签定盖章后,送交申请单位;

     (3)区房地产市场派员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察看、评估;

     (4)发给《房屋租赁证》;

     (5)由出租房、承租方交纳0.5‰的交易手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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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*九条 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     (一)无安全隐患。

     (二)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
     (三)具备上下水、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。

     (四)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;其中,成套住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。

     安全规范

     *十三条 本市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,坚持谁所有谁负责,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。

     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所有人负责;房屋所有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,由管理单位负责。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。

     *十四条 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     (一)要求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,登记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、证件种类和号码,不得向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。

     (二)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
     (三)配备防火、防盗、防煤气中毒等必要的安全设备与设施。

     (四)告知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规定,并与其签订责任书,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。

     (五)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、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,及时维修、养护,保证其正常使用。

     (六)对未纳入旅店业管理的有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,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,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组织;居住人数**过15人的,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。

     (七)告知承租人到基层管理站查验、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,或者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。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、镇人民**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,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,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、证件查验、药具发放、技术服务、信息反馈等工作。

     (八)不得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、保管、仓储等条件。

     (九)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。

     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,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社区(村)基层管理组织。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出租人的义务,承担出租人应当承担的房屋租赁责任。

     *十五条 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     (一)向出租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,配合出租人进行租赁登记。

     (二)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、加工、储存、经营易燃、易爆、剧毒等危险物品。

     (三)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,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、生活。

     (四)不得擅自转租、转让、转借承租房屋。

     (五)因不当使用房屋,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,及时改正。

     (六)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, 及时到基层管理组织办理变更登记。

     (七)按规定交验、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,或者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、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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